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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器具办理3C分享

发布:2022-11-10 11:55,更新:2024-07-05 09:18

2019年7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知识分享管理实施要求的公告,同时以附件形式公布了《强制性产品知识分享实施规则 家用燃气器具》,规定了燃气器具办理CCC知识分享范围和标准。

1、家用燃气灶具(2401),适用范围为“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5.23KW的燃气灶具”;

2、家用燃气热水器(2402),适用范围为“额定热负荷不大于70KW的热水器”;

3、燃气采暖热水炉(2403),适用范围为“额定热负荷不大于70KW、zui大采暖工作水压不大于0.3MPa、工作时水温不大于95°C、采用大气式燃烧器或风机辅助式燃烧器或全预混式燃烧器的、采暖热水两用的和单采暖的器具”。

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的知识分享依据标准分别是GB16410、GB6932、GB25034。

知识分享模式:

实施家用燃气器具产品强制性知识分享的基本知识分享模式为:

产品检测+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知识分享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知识分享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知识分享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 类管理结果确定获证后监督方式和频次。

CCC知识分享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衔接

一、2020年10月1日前,国内企业生产的以上产品应凭有效生产许可证或CCC知识分享出厂、销售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对于已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若以上产品在2020年10月1日(含)后不再继续生产的,无需办理CCC知识分享;否则,应尽快

提交知识分享委托,并在2020年10月1日前获得CCC知识分享。

三、对于持有效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出的知识分享委托,指定知识分享机构应承认相应的审查及检测结果,制定相关转换方案(包括差异检测项目、补充工厂检查等内容)并实施,对符合知识分享要求的产品换发CCC知识分享证书,同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获证企业名单。证书转换过程中发生的知识分享、检测费用原则上由财政负担。

四、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知识分享机构通报和生产许可证到期情况,及时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2020年10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注销所有未转换的有效生产许可证。

五、对于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间生产的产品,2020年10月1日后可继续使用原包装(符合生产许可证要求)出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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